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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

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的事项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及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》(GB 7718-2011)的规定,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应当标明以下事项:

  1. 名称、规格、净含量、生产日期:食品名称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标示,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;规格和净含量应准确标注;生产日期应清晰、持久。
  2. 成分或者配料表: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,但加入量不超过2%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。
  3. 生产者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:应标明生产者的名称、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,以便消费者查询和维权。
  4. 保质期:应清晰标示食品的保质期,保质期可以与生产日期一起标注,也可以单独标注。
  5. 产品标准代号: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,如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。
  6. 贮存条件:应注明食品的贮存条件,如常温、冷藏、冷冻等,以保证食品质量。
  7. 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:如果使用了食品添加剂或加工助剂,应按照国家标准标示其通用名称。
  8. 生产许可证编号: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(如SC编号),表明该食品生产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。
  9. 法律、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:如特殊膳食用食品、辐照食品、转基因食品等,还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注。

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,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。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,应当有中文标签,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、地址、联系方式。

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清晰、醒目、持久,使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。标签内容应当真实、准确,不得含有虚假、夸大的内容,不得涉及疾病预防、治疗功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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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11 23:08:19